目前房价的一路走高,让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再转让的情况越来越多,现在来说对于杭州市抵押贷款购得的房屋再转让与我国的担保法有相悖的地方。 按照我国银行抵押贷款担保法之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想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品的时候,就应该通知抵押权人并要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被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没有受让人这种情况的话,此次转让的行为就能被视为无效;在此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转让已经抵押的房产必须要得到享有抵押权银行的同意,不过这是一种合理的,毕竟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是具有追缉效力的,即使是房产已经转让给了第3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银行还是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的,如果在此第3人受到损害的话,是可以向转让人追偿的。 但是对于杭州市银行抵押贷款房屋转让规定,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的时候,还应该同时提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及对转让款的处理方式,还要与抵押权人就此进行协商;其次抵押权人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进行书面答复抵押人,也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到逾期未作答复的就视作无异议,当抵押权人认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就能够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当抵押人不同意提供新的担保时,抵押权人就可以不准转让该抵押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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